新華社福州12月4日電(記者來建強)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明令禁止行政機關對企業的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
該條例將於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企業産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樣品時,樣品的費用須由行政機關“買單”。
當行政機關對企業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告知企業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該條例還列舉,行政機關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考核、評比、評優、達標、升級、排序等活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購買指定産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有償新聞、徵訂報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贊助或者捐贈,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保險等行為,都視為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上述行為,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有權拒絕,並向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