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2月28日電(記者王海鷹)濟南市日前公佈了《濟南市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規定》,規定嚴厲禁止有關醫療單位重復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該規定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植入性醫療器械是指借助外科手術,器械全部或部分進入人體或自然腔道中,在手術過程結束後長期留在體內,或者留在體內至少30日以上的醫療器械。這些器械直接影響和關係到患者生命安全,是一種高風險産品。
《濟南市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嚴禁醫療機構重復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對使用過的植入性醫療器械要按照規定進行銷毀,並記錄産品的名稱、數量、銷毀的時間、方式、執行人員等。對植入性醫療器械還應建立質量跟蹤記錄,質量跟蹤記錄歸入患者病歷檔案進行管理。
根據規定,明年一旦發現有醫療機構重復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將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絕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請相關機關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