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1月2日電(記者 涂洪長)記者從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獲悉,從2009年起,福建將投入專項資金,從沿海地區遴選10艘漁船作為救助船,配備必要救助設施,以提高漁船互救能力。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政漁港監督處負責人表示,福建是漁業大省,擁有漁業機動漁船6萬多艘,由於處於颱風多發地區,海上生産危險系數大,當漁船出海遇險時,單靠政府的專業救助隊伍有時難以及時施救,而漁船互救的形式具有時效快、成本低、效果好的特點。
近兩年來,福建逐步加強了漁船自我救助能力建設,先後在石獅、惠安、霞浦、晉江等漁船較集中的地區確定了4艘漁船作為救助船,在海難救助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據了解,參與申請救助船應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常年在海上從事捕撈作業、裝備良好、出廠不到10年的拖網和圍網作業漁船;船東具有助人為樂、搶險救助的記錄;漁船總噸位150噸以上,主機功率500KW以上,航速11節以上,穩性達到I類航區。對近岸生産漁船較多的縣(市、區),對救助漁船的要求可放寬至總噸位120噸,主機功率250KW,航速8節以上,穩性達到II類航區。
獲得批准的救助船將按需配置雷達、衛星導航設備和衛星電話、對講機、傳呼電臺等通訊設備,以及保暖潛水服、防毒面具、救生圈、滅火器、急救信號、急救醫療等設備。選擇部分圍網漁船配8人船載高速玻璃鋼救助艇1艘,部分拖網漁船配6人以上高速橡皮救助艇1艘,並配以15KW以上高壓消防水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