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記者 李菲)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監管體系亟須完善。
據介紹,我國養老機構過去大部分由政府主辦,或者由受政府直接影響的社會力量興辦,監管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實現。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以後,由於服務對象、服務主體、服務規模發生了巨大變化,但監管體系的變化卻相對滯後,直接影響了養老服務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養老機構管理缺乏統一法律規定。
——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未理順。
——現行養老機構管理規定約束力不強,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