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記者 江國成)記者29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從今年起,將其審批外國政府1000萬美元(或800萬歐元)及以下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部分職能,委託給項目業主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
根據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出的通知,委託地方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不包括日本政府貸款項目、美國進出口銀行主權擔保貸款項目,以及國家統還的項目。
上述通知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對項目履行各項前置手續的合規性、完備性,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貸款資金用途、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批復。
通知還要求,省級發展改革委需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文件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備案。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文件送達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委託審批復核確認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級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批。
通知強調,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連同上述復核確認書,是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採購招標以及免稅手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