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記者2日獲悉,中國保監會日前向各保監局及各壽險公司、健康險公司、養老險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作出了9條新規定,對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投連險這一經營活動進行嚴格規範整頓。《通知》將自今年3月15日起執行。
所謂投連險,即投資連結保險,是在傳統壽險基礎上增加了投資功能,是一種既不保底也不封頂,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共享收益風險的投資型險種。主要特點為:保費分成保障賬戶和投資賬戶兩部分,投資賬戶中的資金由保險公司的投資專家進行投資操作。1999年10月中國平安人壽推出我國第一代投連險産品,至今投連險市場已幾經沉浮。2006年,我國資本市場回暖,與證券市場緊密相連的投連險“鹹魚翻身”,收益率普遍飄紅,銷售形勢喜人。但此後隨著資本市場深幅調整,投連險的投資收益與股市也呈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
此次為了加強風險防範,完善投連險銷售管理,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保監會下發《通知》,拉響了投連險市場整頓的“警報”。《通知》規定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對投連險銷售的管理工作,確保通過合格的銷售人員,經由合適的銷售渠道,將投連險銷售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人群。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委託銀行代理銷售投連險的,應嚴格限制在銀行理財中心和理財櫃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臺銷售投連險。
《通知》規定,投連險銷售人員必須擁有資格證書,且應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並無不良記錄。
《通知》規定,投連險銷售人員應接受不少於40個小時的專項培訓。保險公司應將相關培訓材料報當地保監局備案。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在銀行渠道銷售投連險,其新單躉交保費不得低於人民幣3萬元。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測評制度。投連險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連險産品,並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保險公司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願和其他需要説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農村地區(即縣及縣以下地區)銷售投連險的管理,制定明確的發展規劃、銷售管理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當地保監局備案,對銷售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通知》規定,各保監局應加強對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銷售投連險的管理,積極採取有效監管手段和措施,以防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行為的發生。
《通知》還規定,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銷售投連險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對代理機構的銷售合規性進行一次檢查評估。
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對本公司投連險銷售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並於今年3月1日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保監會,同時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當地保監局。
據了解,2008年,我國保險市場保持了平穩較快增長,是2002年以來增長最快的一年。統計顯示,截至去年末,保險全行業銷售的投連險佔到整個壽險業保費收入的5.79%,萬能險佔到壽險保費收入的19.77%,分紅險佔到壽險保費收入的51.77%。去年壽險行業退保率為3.78%,比2007年下降了0.94%,其中退保較集中的險種主要為投連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