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2月15日電(記者劉曉莉)將於3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促進辦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按照辦法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全自治區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推動全區的促進就業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促進就業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