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岳瑞芳、蘇惠婕)北京市地稅局20日明確,除分稅種計徵外,個人住房出租可按5%綜合徵收率計徵稅費,個人非住房出租應徵稅費則按7%或12%綜合徵收率計徵。
其中,個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營業稅起徵點(5000元/月)(含)以上的,綜合徵收率為12%;在起徵點以下的,綜合徵收率為7%。
據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對住房和非住房出租確定不同的綜合徵收率主要基於以下原因,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確了一系列鼓勵住房出租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不區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統一按5%綜合徵收率計徵各稅種與相同條件下其他類型納稅人相比較,存在稅負不公平問題,從而也産生了一些避稅現象。
據記者了解,個人非住房出租應徵稅費按7%或12%計徵從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對於此後按照分稅種計徵多繳納的稅費,納稅人可按相關程序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