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張景勇)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此前,草案中確立了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的體制,並強化了各部門具體的監管責任。
2008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在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
國務院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的審議意見,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論證,並推遲原定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繼續審議的計劃,改為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有關專家指出,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我國立法取消多項收費為食品企業“減負”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取消多項收費為食品企業“減負”。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行業一些企業負擔過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到食品安全,建議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中的有關收費問題進行規範。
食品安全法草案為此增加規定: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經規定,監管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同時,草案還取消了電子監管碼制度。
另有不少食品企業反映,由於監管部門的多頭執法、重復監管也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將有利於解決這一問題。
同時草案規定,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民事賠償優先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周婷玉、丁可寧)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確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違法食品企業在既要受到行政處罰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應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使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優先得到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採納了常委會委員的建議。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産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立法強調食品源頭安全突出全程監管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周婷玉、丁可寧)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關規定,加強對食用農産品的監管,以強化食品的源頭安全。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了從源頭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食用農産品監管部門的責任,確保食用農産品的安全。為此,草案增加了以下規定:
——食用農産品的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建立食用農産品生産記錄製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産品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