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王茜、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
國務院在關於提請審議批准這個條約的議案中表示:“《中秘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是中秘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中秘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這一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與秘魯自1971年建交以來,兩國關係發展順利,雙方高層互訪頻繁,在政治、經貿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不斷加強。2005年1月,我國與秘魯建立全面合作夥伴關係。近年來,兩國雙邊貿易額持續快速增長,我國已經成為秘魯第二大貿易夥伴和出口市場,秘魯是我國在拉丁美洲的第五大貿易夥伴。
隨著兩國經貿關係的擴大和深化,雙方人員往來也更加頻繁,民刑事案件時有發生。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為了確立兩國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進一步加強兩國在民商事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必要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法院、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秘方代表團在利馬就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8年3月19日,我國外交部部長楊潔篪與秘魯外交部部長何塞·安東尼·加西亞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秘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中秘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共33條,主要內容包括:條約的適用範圍;司法協助的聯絡途徑;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法院裁判文書與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交換法律資料;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正和終止等。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絡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秘魯共和國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