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2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關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的實施辦法(試行)》已由最高法院于日前發佈施行。它標誌著人民法院系統正式創建了廉政監察員制度,強化了對審判執行人員的日常監督和廉政教育,建立了廉政監察促進司法公正的常態化工作機制。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針對司法廉潔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邊整邊改,創新法院紀檢監察工作機制的又一項重大舉措。”最高法院監察室負責人説,創建廉政監察員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回應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的需要。同時,這個制度的創建也是按照黨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精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相適應的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工作機制的需要,體現了一種改革的精神和方向。
《實施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均應在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廉政監察員一般應由具有同級正職或副職非領導職務的資深法官擔任,也可由所在部門副職領導兼任;專職廉政監察員一般不從本部門産生,享受所在部門副職同等的工作待遇。廉政監察員接受所在部門和本院監察部門的雙重領導,專職監察員將不定期交流。
最高法院監察室負責人説,廉政監察員可以針對違紀違法多發的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切實加強對審判權、執行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監督的需要。這是人民法院針對當前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觀要求。
除了廉政教育、檢查監督、提醒誡勉、指導諮詢等日常工作之外,《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廉政監察員認為發現的問題涉嫌嚴重違紀,應當在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及時報告本院監察部門。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廉政監察員協助或者參與對違紀案件的初核、調查、審理工作。組織人事部門在審判執行部門考察幹部時應當聽取所在部門廉政監察員的意見。
《實施辦法》還對廉政監察員的職責、監督方式、責任和義務、獎懲等作出了其他相應規定。
人民法院反腐倡廉開出新“藥方”
--最高法院監察室負責人詳解“廉政監察員實施辦法”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實施《關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的實施辦法(試行)》。這標誌著廉政監察員制度在全國法院正式“亮相”,隨著這項重大創新舉措付諸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縱深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負責人日前介紹了《實施辦法》中對廉政監察員的任職條件、職責、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樹立廉政監察員的地位和權威
監察室負責人説,為保障廉政監察員能夠充分履行職責,《實施辦法》對廉政監察員的職級給予了明確規定。如規定,“廉政監察員一般由人民法院同級正職或者副職非領導職務的資深法官擔任,也可以由同級副職領導兼任”。廉政監察員“享受部門副職同等的工作待遇”。這樣規定,考慮了廉政監察員的工作特點,也有利於維護廉政監察員的監督地位和監督權威,便於廉政監察員真正深入到審判、執行工作的第一線開展監督。
監察室負責人説,為保護和調動廉政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防止其被人打擊報復,《實施辦法》還規定,“廉政監察員的任免、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求監察部門的意見”;“廉政監察員的年終考評等次,應當在徵求監察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廉政監察員職責廣泛全面
據監察室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對廉政監察員的職責作出了六項規定,包括:“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分析本部門反腐倡廉工作形勢,組織落實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紀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了解掌握本部門人員思想動態,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職業道德、紀律作風和廉潔司法教育;協助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健全完善本部門的廉政制度;協助本院監察部門受理人民群眾對所在部門及其人員紀律作風問題的舉報;向所在部門人員提供廉政指導和廉政諮詢,對所在部門人員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完成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本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務”。
同時《實施辦法》還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在審判執行部門考察幹部時,應當聽取其所在部門廉政監察員的意見。”“廉政監察員應當結合所在部門的實際情況,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提出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的建議。”
賦予的監督權力明確具體
“在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中,規定了監察部門開展監督工作時可以採取的方式。”監察室負責人説,“鋻於廉政監察員要接受法院監察部門的領導,因此,參考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監督方式,結合廉政監察員的實際情況,《實施辦法》規定了廉政監察員可以採取六種方式進行監督。”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的監督方式包括:“出席所在部門召開的庭(局)務會議等部門會議;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同意,查閱有關案卷、文件、資料;協助本院有關部門或者根據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排組織開展案件評查等工作;根據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的安排,聽取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反映,向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本院監察部門的同意,要求本部門工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説明;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等監督方式。
“廉政監察員發現本部門存在紀律作風問題時,應當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提出糾正的建議,建議不被採納時,也可以直接報告本院監察部門。”監察室負責人説,“《實施辦法》還規定,廉政監察員認為發現的問題已經涉嫌違紀、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時,應當在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及時報告本院監察部門。”
廉政監察員自身要清廉
廉政監察員不僅享有監督的職責和權利,而且應該承擔奉公守法、秉公辦事的義務。監察室負責人介紹,為規範廉政監察員的行為,《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廉政監察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如規定,“廉政監察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辦事,遵紀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權謀私,不得濫用職權干預審判組織和審判、執行人員依法辦案。廉政監察員濫用職權,或者因不認真履行職責而導致所在部門發生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為保證廉政監察員正確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廉政監察員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廉政監察員管理,《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要經常召開廉政監察員會議,部署、指導、檢查廉政監察員工作;廉政監察員每年要就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述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