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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各級各類民辦中小學校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2月27日電(記者鄭天虹)對比過去由學校自定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審批執行的情況,今年春季學期起,廣東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民辦中小學校的收費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近日,為了進一步規範廣東民辦中小學校收費行為,廣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確定民辦中小學校的學雜費包括學費、課本費、作業本費、體檢費,標準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隸屬關係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該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合理回報率制定。

    當前,民辦中小學的回報率暫試行:省一級學校不超過生均教育成本的8%,市一級學校不超過7%,縣(區)一級學校不超過6%,一般學校不超過5%。

    此外,這個通知明確,“承擔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民辦中小學校,應按省規定的範圍和財政補貼標準對學生相應減收費用”。

    鋻於有不少投訴反映,部分民辦學校在學年初招生時對考生徵收“學位費”,或以留用學位的名義向家長變相徵收“訂位費”。通知明確,民辦中小學校須應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不得提前向學生預收學位費;學校自行組織學生入學考試的,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名考試費。

    民辦中小學校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佈,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費的減免以及其他救助辦法,也應在招生簡章上明示。

    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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