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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嚴打"老鼠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關注立法·刑法修正案)我國刑法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崔清新)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增設規定 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的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規定,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據了解,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關部門提出,應在刑法中作出專門規定予以懲治。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修改刑法
嚴打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我國將嚴打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行為。

    據了解,此前,刑法對走私武器、彈藥等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等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定,但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海關總署還提出,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製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為適應懲治這類危害較大的走私行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51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洗錢罪 同樣嚴懲不貸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分析人士指出,這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此前,刑法第312條只是作出如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關人士提出,犯洗錢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鋻於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12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修改刑法 嚴懲逃避動植物檢疫的犯罪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張景勇)今後,不僅是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而且那些逃避應該依法實施的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

    此前,刑法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從司法實踐看,引發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不僅有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還有逃避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對後一類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鋻於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相關條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修改刑法嚴打洩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崔清新)為了嚴厲打擊洩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嚴打洩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洩露。據了解,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有必要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鋻於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定,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我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産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産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儘管這一罪名的適用一直是我國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提出,對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曾經指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鑽空子。

    也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後拒不説清鉅額財産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産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産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將被嚴打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規定,我國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託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這種“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鋻於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懲處網絡“黑客”有法可依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鄒聲文)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令人關注的是,對於懲治網絡“黑客”的違法犯罪行為,刑法增加了相關條款。這意味著,今後懲處網絡“黑客”有法可依。

    此前,刑法第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術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他人賬號、密碼等信息,或者對大範圍的他人計算機實施非法控制,嚴重危及網絡安全。刑法原有的規定使司法機關在打擊“黑客”犯罪時面臨法律困擾。

    鋻於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提供或使用軍車號牌等不法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張景勇、衛敏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相關條款,明確提出,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的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盜竊、出租、非法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數據顯示,2008年5月至7月,公安部在機動車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中,與軍隊、武警聯合上路查處假冒軍車、偽造和挪用軍車號牌等違法行為1.7萬餘起。

    此前,刑法第375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關方面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軍車號牌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損害軍隊形象和聲譽等,對這類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375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修改刑法
嚴懲領導幹部“家裏人”“身邊人”腐敗行為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張景勇 衛敏麗)今後,如果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裏人”“身邊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範圍,修改了相關條款。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只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徵。

    針對上述情形,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等提出,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鋻於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此外,考慮到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上述規定之後,作出專門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綁架罪最低刑期定為5年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衛敏麗 張景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進一步調整了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複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239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免刑責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衛敏麗 張景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相關條款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提出,逃避繳納稅款後,經稅務機關指出後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人關注的是,原來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指出,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徵,這樣在表述上更準確一些。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地下錢莊”將被嚴打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張景勇 衛敏麗)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範圍。

    據介紹,近年來,一些以典當行、擔保公司、理財諮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等提出,不僅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地下錢莊”行為應受懲處,而且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也應依法嚴懲,在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也應明確列舉。

    此前,刑法第225條規定了四項違反國家規定、應該受到懲處的非法經營行為。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原來的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

我國刑法定罪量刑更趨“人性化”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張景勇 衛敏麗 鄒聲文)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令人關注的是,刑法進一步調整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由10年有期徒刑降為5年有期徒刑;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減刑趨勢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司法過程中的人性化,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安定有序。

    此前,我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了檔次,修改了相關條款: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了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還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減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規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於保護社會和人民的整體利益,更加有利於執行。”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陳忠林説,以綁架罪為例,有些綁架情節可能比較輕微,從輕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犯罪分子及早收手,停止其犯罪行為,同時,對受害者而言,也是一種保護。

    有專家認為,打擊逃避繳納稅款犯罪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稅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逃避繳納稅款者經稅務機關指出後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陳忠林對此也表示贊同,他説:“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於遏制逃避繳納稅款者千方百計地去隱瞞、欺騙等行為,可謂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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