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3月2日電(記者 李雲平)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獲悉,內蒙古進一步規範集體林地和林木流轉,依法維護林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內蒙古明確規定:産權明晰後,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期內可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憑合法有效的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未取得林權證已經合理流轉的,只要權屬清晰,可以憑林權登記申請和流轉合同等相關材料,經依法審查合格後,按規定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
內蒙古還規定: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和林木需要流轉的,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益的使用和分配等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後,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流轉合同應當報旗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流轉的收益應納入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內蒙古正在培育建立林業要素市場等林業産權交易服務平臺,規範交易行為,併為廣大農牧民和林業生産經營者提供林業法律政策、林業科技和實用技術、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森林資源資産抵押貸款、林地和林木産權流轉等方面的信息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