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記者羅沙、韓潔)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行為,財政部于近日下發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辦法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表示,該辦法是為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産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
根據該辦法,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産權,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轉讓所持子公司産權涉及重要行業、重點子公司的或者導致轉讓標的企業所持金融企業或者其他重點子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轉讓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信息披露事項。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涉及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應當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辦法還規定,若出現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産重組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況的,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産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産和債轉股股權資産的,國家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産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比照本辦法執行。
同時,辦法還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的方案制定、資産評估、審核材料報送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