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
人民日報3月18日評論員文章:權力的有效監督 權利的重要保障
——六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務。
監督權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最高層次、最具權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實現國家機構之間相互制約、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作的重要方面。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和司法權得到正確行使,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內容非常豐富,任務相當繁重,是大有可為的。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與“一府兩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對臺戲”,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的集中體現。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發展,人大監督工作不斷成熟,監督制度不斷完善,監督渠道不斷擴展,監督效果不斷增強,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和方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監督法將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更加規範化、程序化。監督法實施兩年多來的實踐證明,這是一部從我國國情出發、符合人大工作實際的好法律,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監督法,不斷提高人大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當前尤其要把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人大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對經濟工作和解決民生問題的監督,全面貫徹實施監督法,綜合運用多種監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兩院”按照工作報告提出的目標任務做好各項工作,確保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全年經濟社會發展任務的順利完成。
權力必須在民主的監督下運行。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權,確保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權利,才能在實踐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