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記者錢春弦)強調監管以及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是國務院日前發佈的《旅行社條例》的兩大特點。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司司長趙曉光18日在《旅行社條例》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條例》對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目的是加強對旅行社管理,加強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合法權益,加大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力度,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為拉動內需創造良好的旅遊消費法制環境。
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杜一力説,新的條例帶來了一系列新變化。首先,著眼于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細化了旅遊合同條款,加大了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約束力度,進一步體現“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特點。著眼于與國際通行規則全面接軌,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類,取消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滿足了旅遊經營者做大做強的新需求。
據悉,《旅行社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後,既可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同時大大降低入境旅遊市場準入門檻。根據入世承諾,條例刪除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並且規定外國投資者除了可以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外,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
杜一力説,《條例》還著眼于對旅遊市場的監管,增加了層級和屬地管理的責任,實現了從重行政審批向規範經營主體和市場監管並重、從重微觀管理到重市場調節和宏觀管理相結合的新轉變。條例對質量保證金制度作了調整和完善。加大了對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為確保旅遊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救助,規定了應當將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作為旅遊合同的必備事項。同時規定旅遊者可以向旅遊、工商、價格或者商務等相關監管部門投訴。
據介紹,《條例》著眼于機構改革後政府職能的轉變,下放了旅行社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樹立了服務型、效能型、責任型政府的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