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3月31日電(蔡玉高、王晶晶)江蘇省南京市近日出臺《關於規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44條具體規定將對事關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仲介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行為進行全面監管。
據了解,近年來在招投標活動中開始出現串通投標、出借資質、多頭挂靠等違法違規行為。2006年以來南京查處的商業賄賂案件中,工程建設領域案件接近一半。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行為,事關項目質量、投資效益,以及政府資金的廉潔和安全使用,必須進一步從制度層面加以重點監管。”南京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龍翔介紹,為此,南京市專門組織專家、學者梳理出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的12個風險控制點,並組織建設、財政、審計等多部門進行認真研討,起草了《規定》。
記者了解到,南京市剛剛下發的規定從制度設計、機制創新和具體實施三方面入手,出臺了許多新舉措。
如在機制創新方面,南京市將建立“仲介機構預選庫”,對入庫仲介機構實行量化考核,定期對不合格的仲介機構予以調整。這一舉措有助於打破工程參建各方與仲介機構的利益鏈,運用經濟措施規範仲介服務行為。另外,針對“串標圍標”這一監管重點,實行以非現金方式交納投標保證金,由工程建設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和施工圖紙網上發售等規定。
龍翔介紹,《規定》還對招投標活動的整個過程進行了嚴格的規範,不僅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加強了監控,而且對管理過程進行了延伸,從控制招標人的自由裁量、加強對評標專家管理及強化後監督管理等三方面做到監管的長期性。
配合《規定》的實施,南京市專門制定了《關於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嚴重不良行為實行懲戒的辦法》,對違規發包或承接業務、洩露標底等9類情形,按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6個月至36個月不得參與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