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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執行新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促社會節約用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4月1日電(記者 陳先鋒)從4月1日開始,廣東開始執行新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以促進社會節約用水。其中,對企業的超額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如果企業超額用水超三成將被叫停並要求限期整改。

    據廣東省水利廳負責人介紹,雖然廣東水資源較豐富,但全省人均本地水資源佔有量僅2100 立方米,低於全國人均2200 立方米的水平。為此,廣東省開始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通過價格調節水資源供需的杠桿作用,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其中,新的徵收標準中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其水資源費在所公佈的分類標準基礎上加收 50%;對超額取水部分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額取水不足 10% 的部分,加收1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 10% 以上,不足20% 部分,加收 2 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20% 以上,不足30% 部分,加收3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30% 以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暫停取水,限期整改等等。

    據介紹,此次調整雖然大幅提高了全省城鄉生活及生産、經營取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全面開徵了電力水資源費,但對農業灌溉、牲畜家禽飼養、水産養殖、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生産取水繼續暫緩徵收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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