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4月3日電(記者 張欽)為防止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日前生效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規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須採用代建制建設。
據介紹,代建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單位使用。
根據此項辦法,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包括興建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用房,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建設,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建設等項目。今後,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政府投資佔總投資70%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都要採用代建制建設。
辦法規定,代建單位要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約擔保,金額為項目代建服務費的30%-50%。如果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後,所花費的資金比概算少或相等,則及時退還保證金和利息;如果決算資金超出概算,就用保證金補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由項目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補償,並且3年內不得參與代建活動。
參與起草這項規定的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副處長賀耀説,過去,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主要採取建設、使用單位一體的“自建制”管理模式,這種模式缺乏控制投資、建低成本的責任和動力,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現象比較普遍,不僅浪費了人力、財力和物力,還加重了財政負擔。從2004年開始,寧夏試點實行代建制,實踐證明,代建制不僅能夠有效遏制“三超”現象,也有利於預防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