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相關的稅收扶持政策。就出臺稅收扶持政策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
出臺稅收扶持政策的背景和意義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介紹説,《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是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配套的操作文件,是對過去五年已經實施政策的延續、修訂和完善。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指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産業、推進文化創新的精神,2005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産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給予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惠及全國2000多家轉制文化單位,減免稅收達近百億元。5年的實踐證明,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激勵文化單位加快轉制或改制步伐,發揮了重要作用。
這次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了原有優惠政策並延期5年,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特別是對轉制後的文化企業繼續給予稅收支持,將有助於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取得新進展,進一步增強文化企業競爭力,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稅收扶持政策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介紹説,修訂完善後的稅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一)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進一步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培育新型市場主體,特別是加快出版發行、電影業、文藝院團等重點領域的改革發展,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稅制改革情況,對於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予以保留,並結合文化體制改革的實際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是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三是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四是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産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二)扶持文化企業發展。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對文化企業發展給予支持。主要包括:一是經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權限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二是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三是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根據不同介質不同年限,可以作為財産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四是為生産重點文化産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五是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産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到期。
(三)支持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推動我國文化産品和服務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此次出臺的政策延續了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同時明確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鼓勵技術創新。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高新技術,是推動文化産業發展的重要途徑。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文化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一是在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記者 李舫 李麗輝)
新聞出版總署:文化單位轉制後將享受稅收優惠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詳細>>>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現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 詳細>>>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有關精神,現就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