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明確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體制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周婷玉、鄒聲文)20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劃分作了規定,明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
草案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草案還規定了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國防動員的實施。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説,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國防動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有關各方履職盡責、協調一致地抓好國防動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提供的資料指出,國防動員通常是指國家根據國防的需要,使社會諸領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時狀態轉入戰爭狀態所進行的活動。
國防動員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按動員領域可以分為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國防交通動員和政治動員;按動員規模可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按動員對象可分為人力動員、物力動員和財力動員;按動員方式可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按動員時機可分為戰爭初期動員和持續動員。
我國開始制定國防動員法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鄒聲文、張景勇、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首次審議國防動員法草案。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就這部法律草案作説明時表示,制定這部法律將填補我國國防動員立法的空白。
“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對於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梁光烈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提供的資料指出,國防動員通常是指國家根據國防的需要,使社會諸領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時狀態轉入戰爭狀態所進行的活動。1998年12月,國防動員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00年9月,國防動員法起草工作全面展開。8年來,起草人員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起草了這部法律草案。
20日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審議程序的國防動員法草案明確了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體制,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
為了使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保證戰時國民經濟的快速轉換,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梁光烈表示:“在經濟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是我國抓國防動員建設的一條成功經驗,也是貫徹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方針,實現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重要舉措。”
為加強後備兵員的管理,解決好戰時首批動員和持續動員問題,草案規定,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儲備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進行。
物資動員是國防動員的重要方面,對於保障戰時的物資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國防動員法草案從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三個方面,確立了物資動員的基本制度。
草案還對國防動員的特別措施作了規定。草案規定的特別措施主要是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監管等。梁光烈説,為了保證戰時動員的順利實施,需要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社會實行管制、限制等特別措施。這是世界主要國家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
此外,草案還對有關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義務和權利作了規定。
我國擬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和徵召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周婷玉、鄒聲文)20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和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快速動員的要求,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作出了相應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儲備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進行。
草案還規定了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以及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草案規定,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去向、聯絡方式;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變更情況。
這些規定為加強後備兵員的管理,解決好戰時首批動員和持續動員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擬立法明確國防動員後可採取的特別措施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周婷玉、鄒聲文)20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對國防動員後可採取的特別措施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的特別措施主要是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監管;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別措施。
“這些規定完善了國防動員的措施和手段,對保障戰時動員任務的完成意義重大。”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説,為了保證戰時動員的順利實施,需要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社會實行管制、限制等特別措施。這是世界主要國家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實行特別措施的決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和實施的要求。
我國擬立法明確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義務與權利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周婷玉、張景勇)20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對有關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義務和權利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草案還對承擔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承擔軍品轉産、擴大生産任務的單位的國防動員義務以及所享有的補貼、補償和政策優惠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等國防勤務。
草案還對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的工資、補貼和傷亡撫恤等待遇作了規定。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並對徵用程序和補償原則以及免予徵用的資源作了規定。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説,這些規定把保證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與保障公民和組織因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而享有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統一起來,有利於將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落到實處。
國防動員法草案確立物資動員的基本制度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周婷玉、張景勇)物資動員是國防動員的重要方面,對於保障戰時的物資需要具有重要作用。20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從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三個方面,確立了物資動員的基本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備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能力。
草案還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在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説:“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寓動員潛力於經濟實力之中的要求,有利於從根本上提高國家的動員能力。”
三大原因“催生”國防動員法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周婷玉、李寧)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開始審議國防動員法草案。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説,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對於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十分重要。
他具體從三個方面介紹了制定國防動員法的必要性:
——制定國防動員法是填補國防動員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加速發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梁光烈指出,制定國防動員法,儘快建立起我國國防動員的基本制度,是實現國防動員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舉措,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實際步驟。
——制定國防動員法是提高國家平戰轉換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梁光烈説,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的主題。但世界並不安寧,霸權主義與強權政治依然存在,局部衝突和熱點問題此起彼伏,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國家安全面臨諸多挑戰,為此,必須增強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制定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作出明確規範,為平時動員準備和戰時動員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切實提高國家平戰轉換的能力,確保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能夠迅速依法動員,將國防潛力轉化為軍事實力。
——制定國防動員法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保證國防動員工作健康發展的需要。梁光烈説,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加快發展,國防動員工作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開展國防動員的做法已難以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國防動員法,建立起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國防動員工作體制機制,科學規範政府、公民和組織在國防動員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經濟建設如何貫徹國防要求?我國擬立法加以明確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周婷玉、張景勇)為了使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保證戰時國民經濟的快速轉換,20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草案還規定,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重要産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這些規定為各地各部門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貫徹國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在向會議作關於國防動員法草案的説明時説。
梁光烈指出,在經濟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是我國抓國防動員建設的一條成功經驗,也是貫徹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方針,實現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