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
表決通過修訂後的《郵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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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9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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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三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9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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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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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07年9月6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悉尼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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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08年9月24日由外交部副部長李金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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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08年5月27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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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一屆)第九號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接受了吳藝珍提出的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吳藝珍的代表資格終止。
現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84人。
特此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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