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羅沙 韓潔)記者29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一、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二、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三、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四、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通知同時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6%的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1%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仲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決賠款準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衝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衝抵部分,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