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 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了《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佈標準》,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深入了解這份文件,有助於公眾有效識別違法醫療器械廣告,提防虛假宣傳“忽悠”人。
九類情形不科學 公眾看到須防備
根據《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佈標準》,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適用範圍和功效等內容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以下九類情形:
——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説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與其他醫療器械産品、藥品或其他治療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在向個人推薦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消費者缺乏醫療器械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弱點,使用超出産品註冊證明文件以外的專業化術語或不科學的用語描述該産品的特徵或作用機理;
——含有無法證實其科學性的所謂“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的;
——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效退款”“無依賴”“保險公司承保”等承諾性用語,含有“唯一”“精確”“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産品”“填補國內空白”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用語;
——聲稱或暗示該醫療器械為正常生活或治療病症所必須等內容的;
——含有明示或暗示該醫療器械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的需要,能幫助改善或提高成績,能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內容。
使用器械應合理 慫恿消費被禁止
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使用醫療器械,不得直接或間接慫恿公眾購買使用。為此,《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佈標準》作出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不科學的表述或者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所導致的危害,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或所患疾病産生擔憂和恐懼,或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産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表述該産品處於“熱銷”、“搶購”、“試用”等的內容。
發佈範圍有講究 不得面向未成年人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佈標準》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頻道、節目、欄目上發佈;不得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不得以兒童的名義介紹醫療器械。
此外,醫療器械廣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必須與經批准的醫療器械註冊證明文件中的適用範圍完全一致,不得出現表現性器官的內容。報紙頭版、期刊封面不得發佈含有此類內容的廣告,電視臺、廣播電臺也不得在7:00至22:00發佈含有此類內容的廣告。
四大要素應齊備 特定內容要標明
根據《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佈標準》,醫療器械廣告中必須標明四大要素:經批准的醫療器械名稱、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名稱、醫療器械註冊證號和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只有經審批的醫療器械廣告在廣播電臺發佈時,可以不播出廣告批准文號。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絡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諮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此外,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應在廣告中標明“禁忌內容或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
推薦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産品廣告,還必須標明“請仔細閱讀産品説明書或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