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月14日正式公佈並開始生效。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這個總共10條的《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
《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産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後又分別作出兩個批復。《規定》和兩個批復施行以來,為維護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兩岸現狀和未來發展的需要,又制定了這個《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補充規定》還指出,申請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商事、知識産權、海事等民事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本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