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記者 韓潔 羅沙)記者15日從財政部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的《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施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從2008年1月1日起延續至2010年12月31日。
兩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的政策。
通知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此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明確,所涉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