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6月22日電(記者沈洋)22日,江西省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防止出現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後馬上異地做官,或者馬上另行安排相同職級職務的現象。
《實施辦法》的第十六條針對問責的不同方式,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問責後果。如,對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規定一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提升職務,並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提升職務,並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為了加強對基層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實施辦法》將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成員也列入問責範圍。另外,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問責時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