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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各地開展“6·26”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張景勇)6月26日是第22個國際禁毒日,各地以“依法禁毒,構建和諧”為主題,開展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社會各界群眾積極參與,在“6·26”國際禁毒日營造了濃厚的輿論氛圍,有力推動了新一輪禁毒人民戰爭的深入開展。

    遼寧在全省範圍內舉辦了“萬所學校、百萬師生”禁毒宣誓活動,全省14個市、101個縣(市、區)設立了分會場。在遼寧禁毒宣傳大使趙本山的帶領下,全省萬餘所大中小學校的百萬學生同時進行了禁毒宣誓: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浙江首個全省性禁毒民間社團———浙江省禁毒協會在杭州舉行了揭牌儀式。新成立的浙江省禁毒協會是在浙江省禁毒委員會領導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以“面向社會各界、服務禁毒事業”為辦會方針,為各方力量參與禁毒工作提供一個公益性、服務性的平臺。

    江蘇禁毒展覽館開館儀式在南京舉行。江蘇禁毒展覽館是南京中國近代史遺址博物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600平方米的展館內包括“識別毒品,認清危害”等六大展區,並設有互動遊戲和影視演播廳。江蘇禁毒展覽館已被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共青團江蘇省委分別列為全國禁毒教育基地、全省青少年教育基地,從開館之日起免費向公眾開放。

    6月1日至26日,安徽省禁毒辦在全省組織開展主題為“毒害家喻戶曉,禁毒全民參與”的巡迴宣講報告活動。報告團成員中,既有長期從事毒品危害病理學研究的專家,又有多年自願從事社會禁毒宣傳的義工;既有曾誤入毒品歧途並最終戰勝毒品危害的戒毒人員,又有易涉毒青少年群體中的禁毒志願者。近一個月時間,宣講團先後赴12個市、縣,共組織報告會13場,近萬名群眾直接聆聽了宣講報告。

    廣東紀念禁毒法實施一週年大會暨“廣東青年禁毒志願者在行動”啟動儀式在廣州英雄廣場舉行。儀式上成立了廣東青年禁毒志願者服務隊,12輛禁毒宣傳車也從廣場出發,分赴30多個市縣開展禁毒宣傳。佔地1800平方米的英雄廣場,被豐富多彩的禁毒宣傳展板裝飾一新,禁毒文藝表演、禁毒知識問答、諮詢簽名熱熱鬧鬧。深圳海關集中銷毀毒品,362公斤毒品及43094粒精神類藥品被投入到環保高溫爐內,頃刻間灰飛煙滅。

    新落成的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館揭牌。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館原名上海市禁毒教育館,2003年開館以來共接待觀眾113萬多人次。為了增強展館的吸引力,上海市禁毒委聯合上海市科委對原館進行了改造。提升後的上海市禁毒科普教育館將成為全市禁毒科普教育基地和展示上海禁毒科研實踐的窗口。

    廣西和越南廣寧、諒山、高平省禁毒委員會在廣西中越邊境城市東興市舉行了中越兩國四省區聯合焚燒毒品活動。730公斤的各類毒品被集中銷毀。

我國將進一步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制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26日從公安部禁毒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保證合法需求,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公安部、商務部等六部門近日聯合製定指導意見,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各級公安、商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監管、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工作小組,加強部門間的聯絡溝通和協調配合,形成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配備易制毒化學品專管人員,保持專管員隊伍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任務較重的地方要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各地、各部門要將專管員名單逐級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專管員更換要及時上報變更情況。

    我國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規範管理秩序。加強對重點品種的監管,加強運輸環節的省際間核查,加大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力度。鼓勵支持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數量較多的省、市在主管部門指導下積極組建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優勢,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提高管理效能。

    同時,相關部門將保障合法需求,增強服務效能。

公檢法聯合出臺意見依法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張景勇)為依法懲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了《關於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對制毒物品犯罪的認定進行了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範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對於如何認定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意見也進行了規定,對於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制毒化學品,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經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改變産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産品標誌的;以藏匿、夾帶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以虛假身份、地址辦理托運、郵寄手續的;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意見還明確了對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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