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張景勇、周婷玉)“同命不同價”——我國死亡賠償制度中的這一現象,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更受到許多人的質疑。對於這個問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是什麼態度?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在常委會一次專題講座中表明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蛛絲馬跡”……
“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國家立法工作機關相關負責人士首次表明觀點
6月27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十講專題講座,作為主講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向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詳細講解了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
講座中,王勝明詳細講解了國內外有關死亡賠償的法律規定,並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達了自己的觀點: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根據記者了解,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社會關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首次明確作出“回應”。
繼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作為民法草案一編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于去年12月進行了再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今年還將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這次專題講座,目的就是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案。
有關人士表示,侵權責任法的制定,可能為解決涉及死亡賠償的侵權案件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
“同命不同價”“同車不同價”——死亡賠償“城鄉二元化”備受質疑
在我國目前的侵權類案件中,工傷事故案件、醫療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佔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賠償問題。其中,“同命不同價”一直是公眾極為關心的話題,法律界的相關人士也在持續進行探討。
不久前,《廣東省公安機關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出臺,引起軒然大波。因為根據這一標準,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最多能獲賠76萬多元,而農村居民則只有25萬多元,相差三倍之多。這一新聞事件,再次讓“同命不同價”問題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同命同車不同價”等極端例子的出現,更讓現行死亡賠償標準備受質疑。據媒體報道,2005年底重慶一起車禍中有3個孩子不幸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各獲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實際上我國存在不同的標準。1994年出臺的現行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是全國統一標準。這部法律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而2003年4月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採用了地域區別方法,要求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在48個月至60個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間選擇標準。
實際上,許多地方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價”的“定勢”。今年5月9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4名安徽農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案,4名農民工獲賠各種費用240萬元。這一判決已經生效。據報道,如果按這4位死者戶口所在的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10倍。這家法院最終確認,死者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賠償可以按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目前,我國死亡賠償標準一直是“各自為陣”。同樣的案件,省區市之間實施的標準可能不一樣;省區市和所轄各地的標準可能也不一樣;同一省區市內的各個地方標準也不一樣。
針對“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一些律師和學者一直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給予關注,一些人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法律法規審查建議。
“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死亡賠償標準全國統一彰顯生命尊嚴
在6月27日的專題講座中,王勝明首先就死亡賠償制度作了全面講解。他説,死亡賠償制度解決被侵權人因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死亡的賠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都對死亡賠償作出規定。”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醫療費、喪葬費的賠償較為明確,便於計算,爭議不大。”王勝明説,“爭議較大的是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實踐中存在對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標準支付死亡賠償金,城市居民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比農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論。”
“完善死亡賠償制度,需要研究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對象、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王勝明強調。
王勝明表示,賠償對象解決死亡賠償金賠給誰。賠償針對損害而言,這個問題也可轉化為侵害人造成誰的損害。“有人認為,造成誰的損害不是明擺著的嗎?但是,這個問題至少爭論了上百年,直至今天還在爭論。學者之間有不同觀點,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侵權人死亡,侵害了死者權益,造成死者損害。另一種意見認為,被侵權人死亡後已經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親屬權益,是對死者近親屬造成損害。”
關於賠償範圍,王勝明表示,這是解決哪些損害應當得到賠償。“從國外賠償情況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死者預期收入加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另一種模式是死者生前被扶養人生活費加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最為人們關注的賠償標準問題,王勝明説,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固定標準。不根據個人收入差異,也不考慮教育背景,原則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計算賠償數額。二是個別標準。原則上根據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計算賠償數額。死者無收入的,劃分不同情況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計算賠償數額。”
王勝明強調,縱觀國外死亡賠償制度做法,缺憾之一是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都以財産損失為基礎。人的生活分為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即使物質生活,也不單純是取得報酬或者收入。“侵害人的生命,造成被侵權人死亡,賠償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這樣,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民法損害賠償原則,彰顯尊重生命的時代精神。”
王勝明指出,“賠償對象和賠償範圍有一定關聯性,對這兩個問題立法時要有明確認識。”
至於賠償標準,他明確表示“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他進一步指出,“統一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個人差異,有時可以考慮,有時可不考慮,如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時,可不考慮個人差異,採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一直分管侵權責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關工作,其觀點的分量不言而喻。透過他在講座中的看法,我們可以斷定,“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許很快會成為歷史,法律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必將進一步彰顯生命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