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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將於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鄭州6月30日電(記者林紅梅、王宏彬)《民用機場管理條例》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條例首次正式明確了民用機場的公共基礎設施定位,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支持民用機場的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這是我國第一部民用機場業的法規。

    2009年4月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該條例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李家祥6月30日在此間召開的全國民航機場工作會議上表示,國務院頒布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首次正式明確了機場的公共基礎設施定位,將對機場的建設、運營、管理、改革、發展産生重要影響。

    圍繞機場的公共設施定位,李家祥強調要統籌處理好五大關係。一是進一步加大機場建設發展投資力度,統籌處理好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關係;二是進一步促進機場管理機構由經營型向管理型轉變,統籌處理好公共基礎設施定位和經營收益的關係;三是進一步提高機場安全服務水平,統籌處理好民航監管、地方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的關係;四是進一步探索總結機場管理及股權多元化模式,統籌處理好管理及投資者利益與公共利益等關係;五是進一步發揮好機場的應有作用,統籌處理好構建航空網絡和融入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關係。李家祥説,由於機場飛行區的公共設施特性明顯,民航局正在試點將飛行區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進一步探索機場建設投資模式方面的改革。

    民航局副局長楊國慶介紹,《機場管理條例》主要明確了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運輸機場建設管理制度;二是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制度;三是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四是通用機場管理制度;五是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制度;六是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制度;七是民用機場環境保護制度。

    國務院曾于1986年發佈了《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楊國慶介紹,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民航事業的快速發展,該暫行規定已不能適應機場發展的需要,于2001年廢止。同年《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制訂工作啟動,歷時8年,於今年4月由國務院審定通過。楊國慶表示,《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頒布,解決了我國缺乏民用機場管理行政法規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民用機場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體系,滿足了新的機場管理體制建立後機場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為維護廣大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機場的建設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李家祥:機場管理機構及關聯企業不得參與機場商業經營

    新華社鄭州6月30日電(記者林紅梅、王宏彬)我國機場管理機構將由經營型向服務型轉變,機場管理機構及關聯企業不得參與機場內的商業經營。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李家祥30日在此間舉行的全國機場工作會議上表示,長期以來,由於對機場沒有明確的定位,由此帶來産業政策不清晰、管理方式不明確、體制機制不順等問題。將於7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對機場本身的屬性作出了明確定位,將機場定位為公共基礎設施。

    他介紹,《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提出,“機場範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範和責任等事項。”對於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據此間民航業內專家介紹,在民航發達國家和地區,機場管理機構不直接經營機場業務,普遍以特許經營或者專營的方式給專業公司經營,機場收取特許經營費。機場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監督這些專業公司的安全、服務、收費等行為。通過專業化公司的競爭,提高為旅客和航空公司服務的質量。機場商品價格虛高,在監督範圍之內。

李家祥:機場考核指標應把安全放首位

    新華社鄭州6月30日電(記者林紅梅、王宏彬)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李家祥30日在此間舉行的全國機場工作會議上強調,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對機場管理機構的考核應把安全運行放在首位。

    李家祥説,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國資委按照企業性質,對機場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側重於效益。但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如果按照一般經營性企業對機場考核,導致機場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難以處理好安全、服務和效益的關係。

    李家祥強調,對機場的考核,應當體現出公共基礎設施的特性,設定機場的考核指標,要把安全運行放在首位,以服務水平、社會效益和發展指標為主,以直接經濟效益為輔。

    李家祥説,按照民航局的統一部署,各機場要加快建設“安全管理體系”,確保2010年全面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實現從事後到事前、從個人到組織、從局部到系統的安全管理,持續提高機場的安全運行水平。

    新聞分析:

旅客將從機場依法獲得哪些服務?

    新華社鄭州6月30日電(記者林紅梅、王宏彬)民用機場是旅客乘坐飛機出行時的第一道關口。將於7月1日實施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機場方面的法規,條例對機場必須給廣大旅客提供的服務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廣大旅客今後維權,有了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局副局長楊國慶30日在此間舉行的全國機場工作會議上介紹説,機場是為廣大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的場所,搞好服務工作是機場管理機構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僅次於安全的重要工作。《航空法》第六十六條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供運輸旅客或者貨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設置必要設施,為旅客和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提供良好服務。《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依據《航空法》這一條規定,從四個方面對機場的服務工作作出了具體要求。

    機場必須為旅客提供哪些服務設施?首先是服務設施。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旅客可享受到怎樣的服務質量?《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佈。制定服務規範既是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單位做好服務管理工作的基本需要,也是作為服務提供者對旅客和貨主的承諾。

    楊國慶説,民航局已經頒布了兩個標準:《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標準》和《民用機場服務質量標準》。目前,有些機場根據這兩個標準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服務規範,但基本都只限于機場自身,有的甚至沒有制定服務規範。《條例》明天就正式施行了,各機場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儘早組織駐場單位共同制定服務規範,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的監督。

    楊國慶説,從近幾年的情況看,雖然全國的機場數量增多,每個機場的旅客量也快速增長,但是全國各機場平均每月的有效投訴沒有明顯增多。無論投訴多少,只要有投訴,就説明機場的服務工作還有不足的地方,妥善處理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是不斷改進服務工作的重要一環。因此,《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佈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對於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航班延誤時旅客應享受到怎樣的服務?楊國慶説,航班延誤的處置是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問題,一直是民航服務工作的瓶頸。雖然這些年來全民航始終把航班延誤的處置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但是與公眾的期望還是有差距的。雖然航班延誤的直接責任主體是航空公司,但是機場管理機構作為服務於旅客的機場的管理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因此,《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保證航班正常運行。航班發生延誤,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53 號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4月1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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