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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廉租住房保障人群可實現“居者有其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7月5日電(記者王炤坤)今後,山西省未參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購買公有住房的政策,自願購買一套廉租住房,實現其“居者有其屋”的期望。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了解到,山西省將探索實行租售並舉的廉租房保障新機制,使廉租住房保障人群“居者有其屋”。

    山西省建設廳長王國正介紹説,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年工齡折扣數額×折扣工齡)+成本價×(地區差價系數+朝向系數+層次系數)。其中,成本價由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7項因素構成。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購買住房的價款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保障對象購買的廉租住房,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産權”字樣。有限産權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10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繼承、贈與等。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住房保障房源。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住滿10年的,補足土地出讓金和所享受的優惠稅費後,可上市交易。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請享受保障性住房。

    山西同時規定,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實行經濟適用房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對接,保障對象自願選擇購買或租住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市、縣可酌情予以補助,通過政府補助購買的住房上市交易時,須全額退回政府補助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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