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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7月15日電(記者 鄒蘭)目前正值高校畢業生就業高峰期,針對可能出現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名任意壓低勞動者基本薪水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介紹,近年來,儘管勞動保障部門花大力氣通過各種方式保護勞動者權益,但仍有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有的把試用人員視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試用期不給工資;有的違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先經試用才能簽合同。

    勞動保障專業人士提醒,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規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能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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