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總工會聯合印發的《關於邀請、委託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的意見》,近日頒發執行。河北省法院系統今後審理勞動糾紛案件中,可根據需要,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出具書面委託函,邀請、委託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協助調解。據悉,這是該省為快速、妥善處理因金融危機引發勞動糾紛案驟增現象而實行的又一有力舉措。
據介紹,特邀調解員由各級法院會同同級工會選聘,參選特邀調解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並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工會公職律師,工會聘用的專業法律人員,熱心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的陪審員都可應選。
各地特邀調解員的名額,由各級法院會同同級工會組織根據本轄區勞動糾紛案件受案數量、企業數量、職工人數等因素確定。經審核合格的特邀調解員,由各級法院聘請,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單庫並頒發聘書,同時報上一級法院和總工會備案。
基層或中級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需特邀調解員參與的,可與當事人協商從本院聘請的特邀調解員庫中選擇確定;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法院根據有利於調解的原則,從本院聘請的特邀調解員庫中隨機選取其他調解員擔任調解工作。
法院邀請特邀調解員協助調解的,特邀調解員可以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並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在調解前5日內,將訴狀、答辯狀及證據材料的複印件送交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並針對具體案情做好調解的指導工作。
對於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或者在當地有影響、疑難複雜的勞動糾紛案件,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邀請或委託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在立案受理前進行調解。
法院委託工會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當事人意願,合理確定調解期間,不能久調不決,無故延長調解時間。調解期間和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調解時,當事各方應同時在場,調解人員根據需要,也可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當事人可自行提出調解方案,受託的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記者 張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