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7月30日電(記者 蘇萬明)山東省政府7月30日舉行農村公共供水工作情況通報,決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農村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核定。
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水價將按照補償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生産用水分類計價。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核定,生産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原則核定。政府補助和群眾籌資籌勞部分不參與利潤計算。
山東省明確了農村公共供水水價制定和批准發佈機制:如果是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水價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供水人口不足1萬人的聯村供水工程,水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單村供水工程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水用水雙方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範圍內協商確定。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供水工程,其水價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供水水價確定後,應向社會公示,如需變更,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同時,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水單位應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
山東省法制辦工作人員陳公雨説,農村供水水價是一個敏感問題。許多地方在沒有明確水價制定和發佈制度前,供水工程常因費用不足無法正常運行,影響農村居民生産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