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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三名副廳級幹部受賄分別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貴陽7月30日電(記者李勁峰)貴州省遵義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蔣永、貴州省環保局原機關黨委書記王茂敏、貴州金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監事會主席何卿華等3名副廳級幹部受賄案,日前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3人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了解,這3起案件分別經安順市中級法院、貴陽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貴州省遵義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遵義市總工會原主席蔣永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貴州省環保局原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王茂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萬元;貴州金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何卿華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産50萬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蔣永在任遵義市總工會主席期間,為開發商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開發商賄賂共計58萬元。案發後,蔣永主動退清了贓款。

    王茂敏在擔任普安縣領導職務期間,先後23次收受普安青山電力公司經理黎為忠所送的現金人民幣83.3萬元及價值14萬餘元的貴重物品。此外,王茂敏還收受承建普安普天大道工程的開發商羅某4萬元,併為其工程提供幫助。案發後,王茂敏退繳涉案贓款贓物101萬餘元。

    何卿華在擔任貴州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經理期間,為請託人羅某、黃某、陳某(均另案處理)謀取承接項目工程的利益,收受3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36萬元。何卿華在組織對其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主動退清全部贓款,被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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