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8月7日電(記者 陳夢陽)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按照這部將從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地方法規,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這部法規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善後處理、法律責任等做了詳細規定。
按照條例,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必要時,可以先口頭簡要報告並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條例還規定了應急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除了應急相關部門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也應當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按照條例,公民作為志願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給予食宿安排或者適當補助。
這個條例賦予政府部門在應急處理時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的權利。但要求,被徵用的財産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經營性財産被徵用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在補償財産損失的同時給予生活補助。
條例還明確了緊急疏散避難場所的設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公園、公共人防工程等適宜場所,確定為緊急疏散避難場所。緊急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和導引圖,並向社會公佈。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