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上千萬食品經營者的重要規定
——解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題(記者 張曉松)“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據工商總局初步統計,我國有食品經營主體約1000萬戶,其中絕大部分是個體工商戶。記者10日專門走訪了工商總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就這一涉及上千萬食品經營者的重要規定作了採訪。
從事食品經營須獲《食品流通許可證》
為貫徹落實不久前出臺的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生産經營主體準入條件的規定,嚴把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但是,已經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食品生産者在其生産場所銷售其生産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經營者在此之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也須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所需條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要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是要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是要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是要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所需材料
食品經營者如要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為3年
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後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但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許可機關將依法對其食品流通許可辦理登出手續。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應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載有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其中,《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加上十六位數字組成。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挂或者擺放其正本,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許可證被吊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此外,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