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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保費可“先繳後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8月26日電(記者楊霞)廣東省最近出臺多個補貼政策,大力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其中,吸納了大學生並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以在每季度15日前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記者從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這些補貼政策的對象包括多類企業。國有大中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超過2008年度,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超過人數享受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珠三角地區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粵東西北地區可放寬至1年。

    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當年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另外,中小企業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崗前培訓補貼和按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符合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不裁減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的,可按實際參保的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人數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還有,應屆畢業生創辦的企業,招用本省戶籍應屆高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

    各類民營人才仲介機構和職業仲介機構介紹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且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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