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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推結構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韓潔 羅沙)記者4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做出調整。

    根據六部門發佈的《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生産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國産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過渡措施,經嚴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範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優惠政策。

    在通知所附的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中,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超超臨界參數火電機組、輸出功率為600WM級、1000WM級的燃煤鍋爐、汽輪機、發電機等均列舉在內。

    通知指出,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重大技術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的政策停止執行。

    通知明確,企業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請繼續享受有關先徵後退進口稅收政策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及有關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規定,最遲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企業申請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有關進口免稅政策的,最遲應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進口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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