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13日電(記者孔博)廣東高院13日披露,該院與廣東省公安廳建立的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産的執行聯動機制已經啟動,今後公安機關只要發現故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將可直接協助法院採取相關查控措施。
廣東高院常務副院長陳華傑説,要執行一個生效裁判,首先要找到被執行人和可供執行的財産,這也是執行難的癥結所在。過去案件執行基本是法院在“單兵作戰”,由於法院工作職能、工作手段的限制,難以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産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當被執行人故意玩失蹤時,執行便一籌莫展。
據介紹,2008年9月,廣東省政法委、廣東高院等11個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被執行人的消費、信貸、投資、置業、出國等各個方面進行約束,使其喪失社會信用度,迫使其主動履行生效裁判。之後,廣東高院與廣東省公安廳的多個部門、十幾個警種聯合展開調研,制定了《關於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車輛問題的若干規定》。
廣東高院副院長、執行局局長劉年夫表示,該規定從四個方面對“老賴”形成高壓態勢:一是法院通過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查詢,可全面掌握被執行人的戶籍、住宿、出入境等基本信息,並可提取被執行人的電子照片,極大便利了法官採取執行措施,對賴債者形成工作、生活、經商等方面的壓力,敦促其償還債務;二是法院能對被執行人實行有效控制。法院對被執行人作出司法拘留決定,被執行人逃匿的,法院可以請求同級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控制被執行人,公安機關按照相關程序發出協查通報,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應立即協助法院採取相應措施;三是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對未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對其實施邊控,對其出境申請不予批准,當其到出境口岸辦理出境時,可扣留有效出入境證件,對法院已作出司法拘留決定的,可以協助採取拘留措施;四是對被執行人車輛實行有效控制。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控制其轉讓,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正在使用的車輛下落,一經發現可實施就地扣押。公安機關在辦理定期檢驗、轉移登記、交通執勤執法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車輛的,將協助實施扣押。
廣東高院院長鄭鄂認為,依靠公安機關的職能和手段,協助法院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車輛,是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必將對“老賴”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迫使自覺履行債務,最終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法院裁判權威、誠信守約的良好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