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 朱立毅、樊曦)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16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範圍、規範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範。
指導意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近年來改革的實踐經驗,借鑒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確定了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範。
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範。
這個指導意見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絡;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為切實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挂鉤的機制,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産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範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這個指導意見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出了原則規定。在補充保險方面,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在職務消費方面,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管職責,強調要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根據指導意見,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將從促進中央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出發,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國資委等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不斷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