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損害發展環境行政行為責任追究辦法》10月起正式實施。按照規定,政府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採取行政措施,引發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將被追究責任。
黑龍江省的這部法規,對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損害發展環境的行政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採取行政措施,導致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重復上訪,或者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行政機關效率低下,工作人員態度生硬、服務質量差、不文明執法,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損害發展環境行政行為失察或者監管不力的;強制行政相對人訂購報紙、書籍、雜誌、音像製品等行政行為,都將被追究責任。法規還對各級行政執法人員所需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