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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免費抗結核治療不得強制搭售其他藥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周婷玉)衛生部辦公廳16日發佈通知強調,要規範肺結核患者在抗結核治療過程中保肝及其他輔助藥品的使用,不得將患者購買和使用保肝及其他輔助藥品作為使用國家提供的免費抗結核藥品的前提。

    近日有媒體報道,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為肺結核病患者提供結核病免費治療中,搭售保肝藥、護肝藥,甚至存在患者不接受保肝藥、護肝藥就不提供免費抗結核藥品的情況。

    為加強免費抗結核藥品的管理和使用,切實減輕肺結核患者的負擔,衛生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抗結核藥品及其他輔助藥品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應嚴格按照要求,對所有符合免費抗結核治療條件的患者,均應執行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規定的化療方案,予以規範治療。

    通知指出,化療前要了解患者的藥品過敏史和肝腎疾病史,對有肝腎功能障礙者,要根據肝腎功能情況慎用抗結核藥品。要向患者説明服用抗結核藥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叮囑患者一旦出現不良反應要及時報告醫生。

    輕微不良反應可在醫生觀察指導下繼續用藥,如不良反應較重,應及時報告結核防治機構,不得自行任意更改化療方案。如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應立即停藥,同時要按照藥物不良反應報告規範進行報告。

    通知指出,對於有發生肝及其他臟器損害可能性的結核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感染者、既往有肝病患者、老年體弱者等)應酌情進行輔助治療,但應嚴格掌握預防性用藥治療指徵,並本著患者自願的原則,不得將患者購買和使用保肝及其他輔助藥品作為使用國家提供的免費抗結核藥品的前提。

    衛生部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國家免費抗結核治療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督導檢查,規範結核病防治診療服務,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保障患者的利益不受損害。各地結核病防治工作機構要開展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上報,保證結核病防治規劃的科學、規範、有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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