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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長:堅決查辦司法不公背後的瀆職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司法工作人員執法犯法,社會影響尤為惡劣,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況時説。

    曹建明在報告中説,今年2月“躲貓貓”事件發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派出工作組,指導當地檢察機關在較短時間內查清案情,對有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年4月,又與公安部聯合部署開展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對社會關注的“牢頭獄霸”等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對監管人員嚴重失職瀆職、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案件進行嚴肅查處。

    “檢察機關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的要求,堅持把查辦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放在重要位置來抓。”在報告中,曹建明用這樣的話語表達了查辦此類瀆職犯罪的決心。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刑罰執行中以錢抵刑和“前門進、後門出”等突出問題,曹建明説,結合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和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活動,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私放在押人員等犯罪案件258件。

    此外,曹建明還表示,檢察機關把監督糾正訴訟中的違法情況與查辦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結合起來,注意透過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輕判等現象特別是冤錯案件,深挖嚴查背後的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偵查涉嫌瀆職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7857人。

    同時,檢察機關在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加大責任倒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點信訪案件進行責任倒查,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42名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建議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曹建明説。

專項查辦工作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駕護航”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針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涉農職務犯罪等,檢察機關近年來著力加強專項查辦工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説,檢察機關堅持把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謀劃和推進,緊緊抓住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集中查辦嚴重瀆職犯罪。

    “一些負有市場監管職責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嚴重失職瀆職,是造成制假售假、偷稅騙稅等經濟犯罪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曹建明説,檢察機關從2005年8月至2006年底開展集中查辦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把對市場經濟破壞大、對國家利益危害大、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作為查辦重點,深入排查線索,集中力量攻堅,共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犯市場主體利益的瀆職犯罪案件5841件。

    曹建明在報告中説,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從2008年4月起開展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共立案偵查破壞土地、森林、礦産、水電等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案件4599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督辦了雲南省陽宗海特大水污染事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楚縣2.4萬餘畝國家重點公益林被毀事件等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

    曹建明在報告中還介紹了開展查辦涉農職務犯罪專項工作的情況。這一專項工作從2008年5月起開展,各級檢察機關主動走訪有關部門,調研了解“三農”政策落實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辦案工作。以支農惠農資金管理、農村土地徵用、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土地和林權制度改革等領域和環節為重點,立案偵查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危害農業生産發展、影響農村和諧穩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327件。

近年來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萬餘件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2005年至今年6月,我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偵結提起公訴17943件23308人,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197.4億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況時作出上述表示。

    曹建明説,在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有重大案件8387件、特大案件4381件,查處縣處級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396人,其中有廳局級47人、省部級5人。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曹建明説,2005年以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查辦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力度,努力為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曹建明從五個方面介紹了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況,並分析了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他表示,檢察機關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恪盡職守,銳意進取,不斷加強和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努力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最高檢:嚴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侵犯人權犯罪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認真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報告中説。

    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等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近年來,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檢察機關進行了嚴肅查辦。

    曹建明説,近年來,檢察機關重點加強對司法活動中侵犯人權現象的監督,嚴肅查辦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和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依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

    此外,曹建明還表示,為保證換屆選舉活動依法順利進行,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檢察機關嚴肅查辦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

最高檢:突出查辦民生領域瀆職犯罪 打擊黑惡勢力“保護傘”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違規使用社保基金案,鄭筱庾受賄、玩忽職守導致藥品市場管理混亂案……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查辦或督辦了一批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促進黨和國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況時説,檢察機關圍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查辦民生領域瀆職犯罪案件。

    這些案件包括:發生在安全生産、醫療衛生、徵地拆遷、社會保障、企業改制、搶險救災、就業就學等民生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案件,以及其他發生在群眾身邊、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

    針對一些地方重大安全生産事故頻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重大人員傷亡的情況,曹建明表示,檢察機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絡和配合的暫行規定》,建立了檢察機關同步介入事故調查的工作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直接介入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尾礦庫潰壩、湖南省鳳凰縣堤溪沱江大橋垮塌、廣東省深圳市舞王俱樂部火災等38起特大事故的調查,檢察機關從中立案偵查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64人。”曹建明説。

    曹建明在報告中指出,各級檢察機關共依法介入7982起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立案偵查玩忽職守、縱容違法違規生産等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923人。

高檢:嚴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侵犯人權犯罪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認真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28日,國家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報告中説。

    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等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近年來,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檢察機關進行了嚴肅查辦。

    曹建明指出,近年來,檢察機關重點加強對司法活動中侵犯人權現象的監督,嚴肅查辦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和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依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曹建明説。

    此外,為保證換屆選舉活動依法順利進行,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檢察機關嚴肅查辦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

最高檢:一些危害嚴重的瀆職犯罪法定刑偏低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鄒偉、黃小希)“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備。刑法關於瀆職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不統一、認識不一致;一些危害嚴重的瀆職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不足,影響了對一些案件的及時有效查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況時作出以上表述。

    曹建明説,在開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除了瀆職犯罪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備之外,檢察機關面臨的實際困難還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由於這類犯罪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涉及環節較多,責任相對分散,容易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通過公眾舉報的案件線索較少。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認為只要不謀私利、不揣腰包,就不應以犯罪論處,有的法外説情、偏袒庇護,人為設置障礙。二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沒有真正得到落實。有的執法不透明,檢察機關難以從中發現和調查瀆職侵權犯罪線索。有的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檢察機關,往往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問題突出,難以起到懲治和警示作用。

    曹建明建議,一是完善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對一些嚴重犯罪適當提高法定刑,進一步明確量刑標準,規範免刑、緩刑的適用,加大懲治瀆職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強對司法解釋工作的監督和協調,指導解決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的重大問題,促進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依法處理。三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全面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保證犯罪行為依法受到追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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