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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發文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行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海口11月7日電(記者陳穎)海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行調整。

    《通知》要求,從新的結算年度起,海南省區域統籌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將進行調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6萬元。

    居民住院支付比例調整為: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

    使用《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和《海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規定》中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先由參保居民自付10%後,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手冊)的參保産婦,在住院分娩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在參保繳費截止日期之後出生的嬰兒,在一個結算年度內,隨參保母親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其母親的待遇支付,但母嬰兩人享受的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不能超過其母親的最高支付限額。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傷害死亡的未成年人,經轄區公安機關確認為非違法犯罪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2萬元,不計入封頂限額。

    據悉,中央和省財政將對海口市、三亞市參保對象分別按60元/人、18元/人給予補助。對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個人繳費部分財政全額補助,中央財政對學生和兒童按5元/人給予補助,對成年人按30元/人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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