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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霖傳銷案”獲利萬元以上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李舒、盧國強)北京警方10日表示,公安部門將採取措施繼續依法追繳“億霖傳銷案”涉案人員違法所得,獲利萬元以上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11月底如主動自首並退回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北京警方表示,為繼續依法追繳億霖案件涉案傳銷人員違法所得,最大限度減少購林人損失,近期公安機關將採取以下措施追繳違法所得:一是在11月底前,鼓勵參與“億霖傳銷案”、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尚未退回贓款的人員,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退回違法所得;二是11月底前沒有主動退回違法所得的涉案傳銷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繳,並視事實和情節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億霖案件購林人和社會公眾可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線索,協助公安機關追繳涉案贓款。

    北京警方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億霖集團銷售林地的營銷模式是典型的“金字塔”結構,其銷售人員共分4級,由低到高依次為銷售代表、銷售主管、銷售經理、銷售部長。各級銷售人員均無固定工資,其收入全部從被發展的購林人的購林款中按不同比例提成,業績越高提成越高,上級以下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獲取報酬。銷售人員必須自購林地10畝以上才可以介紹他人購林並獲得提成資格,以此方式收取入門費。經查證,億霖集團上述銷售林地的模式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各要件的規定,屬於傳銷。

    根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禁止傳銷條例》之規定,積極參與億霖集團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且有違法所得的,屬於傳銷參與人員;其他以投資林地為目的、未發展下線,也未獲取違法所得的購林人,不屬於傳銷參與人員。

    警方指出,傳銷參與人員所取得的收益,完全是按照級別、業績從購林人購林款中獲取的提成,而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傳銷參與人員,已達到了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犯罪的追訴標準,警方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必須退回。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參與億霖集團傳銷犯罪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人員,除主犯外,其行為雖然已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如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並退回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北京警方表示,對於購林人和社會公眾向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線索,公安機關將積極開展調查工作,最大限度挽回群眾損失。目前,公安機關已根據購林人舉報的線索追繳回部分違法所得。

    記者了解到,需要辦理自首手續的傳銷參與人員,應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或北京市公安局自首,並退回其違法所得。

    “億霖傳銷案”案值超過16億元,受害者多達2萬人,涉及全國20多個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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