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7日發佈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商標代理人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
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並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辦法還規定,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如違反上述規定,商標代理人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