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得提交市(區)政府常務會或市長(區長、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宣佈實施《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簡稱《規定》),正式以法規制度對該市各級黨、政“一把手”的“權、錢、人”等重點權力進行設限和監督。
剛性監督“一把手”用人權
個人推薦幹部要交材料
掌控全局的黨、政“一把手”在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領導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而針對“一把手”的工作長期缺乏一個剛性的監督。
針對“一把手”的核心權力——用人權,《規定》建立了票決制、個人推薦實名制、個別醞釀製、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選拔任用程序紀實制和工作表現檔案制等制度,其中明確,個人推薦幹部應提交署名書面推薦材料;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對擬任用的幹部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應集體充分醞釀;“裸官”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
為防止“一把手”統攬包辦、獨斷專行,《規定》專門確立黨、政“一把手”的“四個不直接分管”來打破權力壟斷。《規定》指出,在領導班子的分工中,黨、政“一把手”不得具體直管人事、財務、審批、執法事項,著重對分管成員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以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合力。為了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對班子成員中的紀檢、監察負責人也規定“四個不直接分管”。
規範集體決策事項
不得以集體決策逃避責任
《規定》同時確立了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標準和程序,明確了不得提交上級或本部門會議集體決策的事項。其中規定,黨、政“一把手”不得將違法、違規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和違規任用幹部、違反財經紀律等事項以“集體決策”的形式討論決定;黨、政“一把手”對以“集體決策”之名規避責任的議題行使否決權,不得上交矛盾或以集體決策形式逃避責任。
深圳市委組織部長王穗明説,《規定》規範了黨、政“一把手”的決策行為、管理行為和從政行為,從制度上建立起規範黨、政“一把手”權力行使、防止權力濫用的科學機制,這不僅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更是對“一把手”的保護。
完善黨政正職經常性監督
執行決策情況將定期檢查
《規定》還完善了對黨政正職的經常性監督。按照《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定期對黨、政“一把手”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評價幹部的依據之一;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或信訪反映黨、政“一把手”出現違紀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要進行警示、提醒或“打招呼”;規定各區、市直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紀要應在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報分管市領導、市委組織部和市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備案;對社會關注的建設工程、土地管理、政府性專項資金等行政審批事項,除依法保密的外,應公開或公示,並報市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備案。
《規定》明確,按照該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有關規定,黨、政“一把手”出現所列問責事項應立即啟動問責程序進行問責。
深圳市紀委書記譚國箱認為,《規定》從“權、錢、人”這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入手,可望有效解決黨、政“一把手”長期存在的權力過於集中、個人獨斷專行等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在體制、機制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