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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決定》解讀: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決定》提出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這是完善黨內民主決策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強化領導責任、提高決策水平、減少決策失誤、及時糾正錯誤決策和挽回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製作為決策失誤後的補救性機制,對於防止或減少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具有重要作用。決策是領導活動中最重要也最複雜的工作,影響其正確性的主客觀因素很多。作為決策者來講應當力求每一項決策特別是重大決策的正確性,從制度機制上來講則需要建立一種逆向保障機制,也就是説,一項決策在執行中一旦被發現不符合實際就應當得到及時修正,一旦發現嚴重失誤就應當得到及時中止和糾正,從而把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各級都應健全決策跟蹤和反饋機制,一項決策作出後,對其實施過程要進行跟蹤檢查和信息反饋,以便及時發現失誤,採取措施加以糾正。要建立決策失誤糾錯改正責任制,明確糾錯改正的責任主體,落實糾錯改正的責任。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形成決策失誤糾錯改正的制度環境。

    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是落實決策責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對決策者能夠起到心理警戒和行為校正作用,增強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內在動力,從而有效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的發生。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員都想説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擔決策的風險和責任,出了問題往往不了了之的問題,原因就在於缺少對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健全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要加強對領導幹部責任意識教育,使其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誤必追究”的觀念。要完善黨委領導班子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重大決策的論證制、票決制,分清決策責任,防止決策的隨意性。要本著“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依據黨章、《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完善責任追究程序、健全處罰體系。要強化責任追究主體的作用,通過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建立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強對同級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的決策監督;通過健全和落實重大決策報告制度,加強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的決策監督;通過改革和完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紀委對同級黨委的決策監督,從而形成黨紀、政紀、法律處罰的不同責任等級,根據決策失誤導致損失程度和應負責任大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執行力,確保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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